1、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2、基本内容:
(1)法律主义即罪刑法定中的“法”只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
(2)禁止习惯法,但习惯法可以成为酌定量刑的理由。
(3)禁止事后法,注意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4)禁止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类推解释,既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换言之立法机关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8)明确性原则。
3、刑法的解释方法分为: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2)体系解释:是指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
(3)当然解释:是指根据形式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符合当然道理,在论证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在论证入罪时举轻以明重。
(4)历史解释:是指根据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这不同于探求立法原意的主观解释。其包括:
1〉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大字面含义。
2〉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如将《刑法》第111条“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法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如《刑法修正案(八)》第48条“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解释为“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
4〉反对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解释推导其反面含义。如《刑法》第50条前段规定,判处死缓在缓刑执行期未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未满两年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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