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出庭作证(包括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标准):
(1)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提示】涉及以下事实的证人证言应当被认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
①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②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其他情节;
③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④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⑤被告人的罪过;
⑥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⑦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⑧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包括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的事实)。
(2)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3)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a.赋予法院对应当出庭证人的最终审查权;
b.审查标准是“有必要出庭作证”。
【提示】
①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要同时满足“三有”条件:
a.“有异议”: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b.“有重大影响”: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c.“有必要”:法院认定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②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作庭审前书面证言的证据能力问题。
2.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1)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a.证人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
b.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
c.证人并非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2)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豁免权:
a.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豁免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但允许其自愿出庭作证)。
b.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的只是免除具有豁免权的证人出庭的义务、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我国作证豁免义务还应当明确规定享有作证豁免权的证人有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
【提示】只有两类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①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②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
3.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制裁措施: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a.予以训诫;
b.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提示】证人不履行强制出庭作证义务之法律后果:
①法院强制其到庭;
②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出庭后拒绝作证,予以训诫;
③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出台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4.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a.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b.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发问;
c.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d.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
1.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不要求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条件。
a.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b.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2.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出庭的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未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b.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3.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
a.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鉴定人发问;
b.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c.审判人员可以询问鉴定人。
4.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a.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b.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c.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律师提示】
①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a.未成年人;
b.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c.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d.有其他原因的。
②证人到庭后:
a.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
b.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c.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③鉴定人到庭后:
a.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
b.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c.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
④法庭审判中询问证人的顺序:公诉人、辩护人向证人发问的顺序由审判长决定。
⑤调查询问组成:主询问[申请方询问]→反询问[对方询问]→交叉询问。
a.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b.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c.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⑥询问规则:适用于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a.询问要求:发问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鉴定人]、不得损害证人[鉴定人]人格尊严。
b.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c.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驳回。
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未提出异议的证人证言,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有必要出庭的:
a.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b.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⑧警察出庭作证两种情形:
a.证据性合法调查中警察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是为了说明证据来源、取得手段合法,是作为“当事人”(参与取得证据的人)出庭、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b.警察证人:警察系目击证人,出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⑨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信息保密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a.公检法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b.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c.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⑩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
a.应当同时将证人、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
b.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1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28.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同时将证人、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29.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出庭的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未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
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零六条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第二百零七条 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百零八条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第二百零九条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条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第二百一十二条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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