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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以非法占有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2、手段具有暴力性或是其他使被害人无法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要求具有当场性。至于取得财物是否具有当场性不作要求。
3、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4、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为对方设定债务或者免除自己的债务的,构成抢劫罪。
5、为预谋抢劫而杀人或抢劫过程中为排除取得财产的障碍而杀人的,定抢劫罪;事后杀人的,与抢劫罪并罚。
6、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界限:
(1)先伤害,被害人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前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2)失去知觉的,临时起意拿走财物,前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3)先杀人,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离开现场后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
7、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绑架的行为人向第三者勒索财物,而抢劫则直接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关于第三人的认定:如果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在空间距离上很近,可以整体看待。例如,甲持枪劫持商场保安,并要求眼前的收银员交钱,则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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