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法律法规 > 刑法法则 > 什么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什么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发表时间:2014-09-30 浏览次数:189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一、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交代犯罪的全部细节]:

1.定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

2.重大量刑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

a.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是指决定对行为人适用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情节/在总体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大事实、情节;

b.应当区分已如实供述与未如实供述部分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以不如实供述身份是否影响定罪量刑为标准来认定是否构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犯罪嫌疑人供述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三、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1.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a.情节犯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基本标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

b.数额犯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基本标准: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待的犯罪数额。

2.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a.情节犯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

b.数额犯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的。

四、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五、如实供述自首认定: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1)从犯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外,还应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才能认定自首:

a.从犯只要求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

b.从犯不要求其必须交代出同案犯的罪行。

(2)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a.主犯必须交代所知的其他同案犯;

b.主犯还必须交代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3)共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杜祖斌、周起才抢劫案]。

3.如实供述允许供述有反复,但以一审宣判前为限:

a.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

b.一审[仅仅是指一审法院对某个案件的第一次审理/不能作扩大解释]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c.一审期间翻供但二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提示】

①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

a.在一审阶段翻供、二审期间又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认定为自首;

b.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罪行,但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不能改变自首的认定。

②主动投案后一审前翻供,二审发回重审时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4.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六、向纪检监察加官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自首认定:

1.举报人举报被查处人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也有一定真实证据的,被查处人在“双规”前期心存侥幸,百般抵赖,妄图蒙混过关,但在纪检人员出示有关证据以后,才不得不交代自己犯罪事实d的,不构成自首;

2.纪检部门虽事前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但尚未告知被“双规”的被查处人时,被查处人经过教育便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另有意见认为构成自首];

3.虽有举报但举报内容后来经查不实,但被“双规”的被查处人却主动交代了不为人知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4.虽有举报,但被“双规”的被查处人在如实交代被举报的犯罪事实以外,还主动交代了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事前并不掌握其他犯罪事实的:

a.属于不同种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b.属于同种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和“如实供述身份”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

a.“主要犯罪事实”的“主要”是指超过50%:只要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对量刑的影响大于所隐瞒的事实,就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b.“如实供述身份”采取影响定罪量刑标准:只要隐瞒的身份情况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②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的条件:

a.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如实供述,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自首和立功意见》第二条第3款];

b.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投案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投案即供],才能认定为自首;

c.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定罪事实和重大量刑事实二者缺一不可]才能认定自首;

d.犯罪嫌疑人自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适用前提/先决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必须有过如实供述]又翻供的,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二审期间又翻供的,不能改变一审对自首的认定;一审期间翻供,二审期间又如实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对翻供的被告人一般不从严惩处]。

③投案后对涉及定罪量刑事实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曹利民故意杀人案]:

a.被告人对杀人的具体过程/打击部位/次数不如实供述,不属于对案件性质的辩解[辩解是建立在如实供述基础之上行为人基于客观事实对自己行为性质和罪责轻重的主观认识];

b.被告人对杀人的具体过程及细节供述不实,足以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不能构成自首;

c.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定性定量分析具有决定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事实情况,即犯罪构成某一犯罪的全部必要要件[因果关系属于影响定罪的重要事实]。

④犯罪后自首,一审庭审中对影响量刑升格的次要事实翻供,仍应认定为自首[谢齐勇盗窃案]:

a.将影响法定刑升格的情节作为主要犯罪事实主要适用于情节犯[判断最终标准仍是已供述与未供述情节的轻重];

b.数额犯的行为人对犯罪数额的次要部分翻供,即便可能影响到法定刑的升格,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虽然对影响升格的事实翻供,但其如实供述的数额仍然多于未如实供述的数额,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构成自首]。

c.认定供述是否“如实”只能以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依据[对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部分事实,行为人翻供不能认定为不如实供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姚伟林、刘某某、庄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因认识错误而归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被告人为泄私愤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且查证属实,不属于有立功表现,但被告人在举报同案犯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并可依法从轻处罚。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提示】主动投案后一审前翻供,二审发回重审时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互联网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什么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更多分类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