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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律法规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法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刑法司法解释、刑法法则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刑法法则]
当庭翻供的后果是什么
在庭审现场经常否会出现有当庭翻供的情况发生,比如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推翻自己以前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即“翻供”,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翻供?翻供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有没有影响呢?接下来由律咖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 当庭翻供的后果是什么 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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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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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法法则]
精神病人杀人会判刑吗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病人杀了人又该怎么处理呢? 精神病人杀人会判刑吗 ?律咖小编为您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司法实践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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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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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法法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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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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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法法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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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法法则]
浙江省盗窃罪3000元起入刑
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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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法法则]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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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则]
刑法修正案九新规解读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规定,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私藏恐怖主义书籍,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 1 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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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法法则]
男子试骑盗走万元自行车事后寄回仍获刑
80后”男子张某在自行车店修理自己的自行车时,以“试骑”为名骑走店内一辆价值13800元的自行车,后因被警察确定为嫌疑人心虚将自行车寄回,却不料写错地址。被提起公诉后,张某在法庭上拒绝认罪,称自己并未盗窃。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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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法法则]
生活中你以为的小事儿,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了(第二辑)
生活中你以为的小事儿,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了(第二辑) 1、你是个体老板,经常用自己的pos机帮朋友刷卡套现。 作为个体老板的你拥有几台pos机,帮朋友刷信用卡套现,以为这都不是个事儿,兄弟们互相捧场相互帮忙才能共谋发展啊。当然你朋友也够哥们,刷完卡后给你点手续费以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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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法法则]
生活中你以为的小事儿,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了(第一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天郭律师带你捋一捋那些生活中你以为是很的小事儿,实际上却构成犯罪的情形: 1、从网上购买仿真枪送给亲戚朋友的孩子 你以为这是生活中小的不能再小的事情了,可现在得商家为迎合消费者,把仿真枪做的是越来越仿真,但你知不知道如果太“真”了很可能被鉴定为“枪支”,从而构成《刑法》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八条的“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在此,尤其要提醒那些枪迷收藏者,收藏需谨慎喔!!! 2、你是房东,你的租客在屋内“接客”,你知道后却不制止 随着城市建设的扩张,郊区或城中村的居民将原房屋改造、重建后对外出租。因为租住人员复杂,一些失足女蒙蔽了你,转为你的租客。她们私底下接客与你毫无关系。但当你知道后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还想着涨点房租。这时候你可就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容留卖淫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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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法法则]
论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异同
我国法律关于侮辱和诽谤的禁止性规定往往同时存在于一个法律条文里面,字面的含义不明确,往往导致无论是学术上还是实际判例中关于案件是此罪还是彼罪的争论和混淆。本文就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逐一对比和分析了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异同点,力图能够帮助人们明确区分侮辱罪和诽谤罪。 我国法律关于侮辱和诽谤的禁止性规定往往同时存在于一个法律条文里面,极为原则和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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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法法则]
如何能让被判刑的亲友早点出来
判刑以后,可以通过减刑或者假释的方式让判刑的亲友早一点出来。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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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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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法法则]
谈普通盗窃的认定
问题一:“普通盗窃”的认定 “普通盗窃”即数额较大的盗窃,为盗窃罪的基本行为类型,除了在成罪上要求“数额较大”外,其行为类型特征一般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所共有。普通盗窃行为的类型特征主要有: 一、对象特征 盗窃罪的对象特征至少包括:第一,盗窃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具有经济价值性。第二,盗窃罪对象包括可支配的有体物和无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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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刑法法则]
汇总涉黄罪名一览表
卖淫嫖娼等涉黄行为不仅是道德问题,也违反法律,乃至构成犯罪。尽管普通的卖淫嫖娼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的拘留处罚,足以让失足者身败名裂。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涉及的涉黄罪名有十余条。 行为 情节 处罚 卖淫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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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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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已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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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