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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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证据对诽谤罪成立的重要性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证据非常的重要。 而且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是名誉侵权行为,属民事案件范围。如果你能够收集到证据,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当然需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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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的特殊情况
防卫过当是针对正当防卫而言。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合法的行为。但是防卫的合法性又受着一定限度的制约。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的,就是防卫过当。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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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试论以防卫行为为前提 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新表述
目前,已有一些学者注意到这一问题,在论述中也以防卫行为作为论述的基础,但分析的框架没有变化,致使这种立论前提的变化更多地表现为细节上的变动,而没有展现其应有的理论意义。 二、以防卫行为为前提,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新表述 为解决现有表述中存在的问题,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以防卫行为为前提,寻求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新表述,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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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正当防卫构成的五个要件
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时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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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法释〔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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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的形态
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有以下几种形态: (一)结果犯的既遂 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为标准,即行为人不仅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而且只有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这些犯罪,一般是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损害结果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犯把被害人杀死了,就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就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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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有哪些罪过形式
行为加以了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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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具备什么特征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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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相互斗殴是正当防卫吗
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都不是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不具有防卫意识,而且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法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其一,在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斗殴”事实上已经结束,前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其二,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面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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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有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哪些具体的项目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所谓 正当防卫 的必要限度,就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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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及其完善
有机统一的单位犯罪立法体系。本文拟就单位犯罪的处罚及其完善作一些探讨。 一.单位犯罪处罚的理论基础 现代系统论认为,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此系统又由无数大小不等、环环相扣的下属子系统构成,每一系统都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素和结构状态,从而形成一个个相对封闭的整体,对社会发展产生着不同效用。单位组织体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它由一系列要素如人物财产、场所、名称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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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
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过当的结果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否则就不能以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中曾有故意说、过失说、故意与过失并存说、间接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并存说、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等数种不同观点,其中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是刑法理论中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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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也要负刑事责任吗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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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至于如何确定罪名,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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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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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的免责情形应具体化
可能被法庭认定为防卫过当,而按照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却很难证明防卫人的主观过错,因此,对于防卫过当不仅要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还应当规定免责的情形,具体的条文可以这样规定:“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可能期待防卫人作出其他合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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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的本质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本质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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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哪些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
哪些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 【解答】《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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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通过共同犯罪中表现的“组合结构”认定主从犯
通过共同犯罪中表现的“组合结构”认定主从犯 作者:罗太平 【要旨】 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行为方式不尽相同,行为人之间的主观恶性也有所区别,但在普通共同犯罪(除犯罪集团和聚众型犯罪)中通过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各阶段的行为表现的“组合结构”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识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在犯罪中的作用的大小,从而正确认定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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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