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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吵架夫伤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一、案情
2013年春节期间,李某和杨某夫妻的房子与邻居黄某因为排水问题发生纠纷,续而发生口角,站在一旁的杨某的丈夫李某即对邻居黄某进行殴打。黄某受伤倒地后两被告即离开现场。经鉴定,黄某受伤为轻伤。
二、争议
本案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一方吵架,另一方动手殴打他人,是夫妻共同犯罪还是丈夫单独犯罪存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妻子杨某因排水问题与受害人发生口角是引起纠纷的原因,此时杨某的丈夫李某因妻子的纠纷二殴打他人至轻伤,对于丈夫的殴打行为,杨某有起到犯意强化的作用,因此,因定共同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够成共同,只因对李某进行处罚,原因在于,在农村相邻权纠纷中,往往会有口角发生,但是口角发生并不得出李某因此而伤害他人身体,其在纠纷过程中故意伤害行为,妻子没有伤害的故意,没有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因此,不应是共同犯罪。
三、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知道共犯的内容及社会意义,并希望结果的发生,并且共犯人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知道自己不是孤立的在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其次,本案中夫妻双方当事人因排水纠纷续而伤人,在这个过程当中,杨某和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在于他们是否有共同伤害的犯罪意思联络,本案中对于这种相邻权纠纷二相互发生口角在生活中常见,杨某在与邻居黄某发生口角时并没有伤害邻居的故意,也无法预见到丈夫会殴打黄某,因此,不应定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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