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女,十五岁。今年二月一天,柏某与叶某、梁某预某:由柏某将嫖客甘某骗进柏所租住的房屋内,在发生关系时,按约好的信号遮住甘的视线,再由叶某潜入室内,盗走甘的现金840元。甘发现被盗后,叶、梁冲入室内,叫柏某离开现场,柏离开后,叶、梁对甘暴力威胁,梁某持刀砍杀伤甘的左手。
案发后,叶、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议,柏某是否也构成抢劫罪,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柏某构成抢劫罪。理由:柏与叶、梁三人共同谋划,以色情手段引诱他人,乘机盗窃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叶、梁叫柏离开现场,柏应该预见到叶、梁会对甘某采用暴力手段,但柏未明确表示反对,是一种默认,叶、梁在盗窃当场对甘使用暴力,应视为叶、梁、柏三人的共同行为,柏某应与叶、梁一样,构成由盗窃转化而成的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三人只是商量盗窃,并未明确商量在盗窃被发现后怎么办,叶、梁叫柏某离开,柏某并不知道叶、梁对甘要采用暴力,叶、梁对甘采用暴力的行为,柏某不应该承担责任。柏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柏未满十六岁,根据法律规定,也不承担该次盗窃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柏某没有实施对叶、梁的殴打十分清楚,分歧的焦点是柏某对叶、梁殴打甘的行为有无共同的犯罪故意。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则柏是共犯,无则柏不构成共犯。柏某与叶、梁共谋的是采用色情手段进行盗窃,盗窃被发现后怎么办,三人没有在事前商定。叶、梁叫柏某离开现场,没有告诉,也没有暗示他们将对甘采取何种行动。所以,叶、梁的行为是实行过限。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用暴力对甘某进行威胁是叶、梁二人的行为,应由叶、梁二人独自承担该行为的刑事责任。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柏某对叶、梁殴打甘的行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下面就柏案中的分歧焦点——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与实行过限故意的区分,谈点浅见。
首先,从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来区分。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指共同犯罪人所谋定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数量或者犯罪的具体对象等。对犯罪故意的内容来说,有的故意内容是具体的,有的故意内容是概括的。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一般发生在有具体的故意内容的共同犯罪中,因为在概括的共同故意中,很难判断出哪些行为是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故意内容中的性质,指各共同犯罪人所谋划的犯罪行为的种类:抢劫、盗窃、杀人或者是其它犯罪行为;数量,即各犯罪嫌疑人所谋定的犯罪行为的次数:盗窃一家或是几家或者盗窃物品的种类等;犯罪的对象,犯罪行为所指象的具体目标,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都有具体的对象,如杀人、伤害等犯罪,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上述要素如果在共同谋划中已经明确,超出上述内容的犯罪故意,应该是新的犯罪故意。本案中柏与叶、梁三人共同所谋划的,是以色情手段引诱他人,乘机盗窃他人财物,发现后怎么办没有在事前和事中明确。叶、梁在盗窃被发现后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行为,是叶、梁二人在新的情景下滋生的新的故意犯罪行为,相对于柏某,叶、梁使用暴力的故意是一种超共谋范围以外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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