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是否存在着共同实行犯罪,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不休。过去在立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否定说,但是近年来,无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打破这种传统观念的趋势。从国外主要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与判例来看,赞成过失共同犯罪的立法例并不在少数。我国目前关于过失犯罪责任基础的争论还局限在对传统共同犯罪解释论的反思上,然而,从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中寻找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根据并不那么有力。那是因为,对于过失的正犯、过失的教唆、帮助等探讨,都是以现行刑法已经成立的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为模版的。即使从立法论上研究过失共同犯罪责任的基础,也存在着问题。应该说,研究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责任基础,不仅仅要从共同犯罪的理论谈起,更需要研究作为过失的行为本身是否可以具有类似于故意共同犯罪那样的共同分担责任的基础。这里,首先需要从过失犯的本质与共同犯罪的本质这两个方面来把握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根据。
一、从共同犯罪本质分析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基础
(一)共同犯罪本质的功能
共同犯罪本质理论,是解决共同犯罪之所以成为"共同"的基本理论。
首先,共同犯罪本质理论并不是分析数个犯罪人不同分工的理论,因此它所解释的对象,包括了共同正犯与共犯。它实质上是探讨在什么情况下,数人参与的犯罪行为要共同承担责任?数人犯罪共同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何在?因此,所谓共同犯罪的本质的首要功能就是排除那些虽然对同一对象都进行了伤害,并且数个人的行为也在同时发生的情况下,却不能使同时犯罪的数个行为人共同承担因对象受到伤害而引起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共同犯罪的本质,解释了数个人都对侵害对象进行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对侵害对象的危害负责,也就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什么样的共同行为能够被科以共同犯罪的名义,这就是共犯本质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对于共犯者的刑事责任承担,也要依靠这一问题的解决,进而才能分析其他参与人与实行行为者的分工。归根到底,共犯的本质是确定共犯责任的基础,在过失共同犯罪的研究中,为了解决过失的数个人之间究竟是共同犯罪还是仅仅属于同时犯的问题,不得不首先考虑关于共犯本质的学说。
(二)共同犯罪本质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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