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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169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样一种不法侵害,由于发生的环境、条件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如:入室盗窃行为较之于一般盗窃行为显然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这类犯罪就不能简单地以防卫人使用何种工具及是否造成侵害人死亡后果来判断超过了必要限度与否。 

第二,防卫人与侵害人的个人具体情况。防卫人与侵害人力量对比的关系也对认定必要限度有重要影响,比如一个60多岁的患有高血压的病人在被一个劣迹斑斑的青壮年人连续滋事殴打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不能要求其只用拳头还击正在使用拳头对其进行不法侵害的青壮年人。 

第三,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一般而言,防卫人在防止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对防卫行为的强度和手段条件适当放宽,以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免遭不法侵害。

第四,防卫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环境条件。如果不法侵害发生在黑夜、荒郊野岭,防卫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其防卫时的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在这种情形下,司法机关如果仍然要求行为人在复杂的心理状态中精确地把握行为的必要限度,既要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又不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不切实际的,也极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和鼓励见义勇为。

李汝银 许昔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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