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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137

案件:

青天白日不法者公然向他人索要钱财,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免受侵害,受害者举刀相向,结果将不法侵害者伤害致死。此举虽为正当防卫,可伤人者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05年9月20日18时左右,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村民田某的父亲在自家准备开业的超市里忙着装修。这时该乡另外一村村民张某带着一陌生男子来到该超市。声称自己正因寻衅滋事被通缉,让田父给其拿1000元2000元的。当时田父表示自家超市正在装修,口袋里没那么多钱,张某便想用啤酒瓶子打田父,但被人拦住了。这时田某赶到了超市,田家父子一商量便以息事宁人的态度给他们拿了500多块钱。二人嫌少举手便打砸店内物品,为此,张某与田某厮打到了一起,因张某手中有斧子,田某便也从货架上拿起一把西瓜刀,照着张某就刺了过去,结果张某被当场刺死倒在了地上,另外一人见状连忙逃跑。

田某当日就到公安机关自首。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法:

正当防卫不是可以免受刑事处罚的吗?为什么田某还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但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此案中,田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完全可以预计到自己的刀砍下去,可能造成的后果还予以实施,其行为明确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属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必须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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