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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故争执,互有伤害时候构成正当防卫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42

我是一家迪吧的老板,前几天有4个客人到我迪吧来玩,服务生向其推销酒水,4人拒不消费,并用脏话骂人,当服务生再次推销时,其中一人对服务生胸口打了一拳,并踢了一脚,随后领班将其劝出门外,保安也进行了阻拦,这时又出来了一人,与前者一起对领班,保安大打出手!被打的还有出来劝阻的服务生,所以我的员工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正当防卫对其进行了还击,同时还有一些客人看不下去,也对2人施加了拳脚,当时场面混乱,在我的及时劝阻下才停止,可是2人已经被打成了轻伤(一人鼻梁骨粉碎性骨折,一人眉骨骨折),我当时问对方:双方都有受伤,是各看各的病,还是去派出所说事?对方回答说:是我们错了,不说了,各看各的伤吧.至此我让其自行离去了,结果他们报案了,现在派出所在没有调解的情况下,把我的4个员工刑事拘留了,并还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说对方认定是我让员工打的人,其实我一直在劝阻,并没有说过这些话,请问:现在会有什么结果?我们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解答:

本案中虽然有一定的防卫情节,但我认为认定构成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尚不完全符合条件,因为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根据刑法规定,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定性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至于说你是否有责任,我认为要看你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如何。如果可以证明你起了教唆作用的话,则你也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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