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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秀金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74

【案情】

 自诉人朱培章与被告人朱秀金两家原有矛盾。2002年7月24日重5时许,朱培章拿着铁叉坐在本村十字路口说孬话。这时朱秀金在一村民家里打牌,在旁边的刘秀英说朱培章在外边骂人,朱秀金留意听一会儿,没听清骂的啥。朱秀金走出去,在距朱培章十来米远处停下问朱培章骂谁,朱说骂派出所处事不公,朱秀金不让骂。这时朱培章起身拿着铁叉追刺朱秀金,朱秀金边躲边往南跑,朱培章在后面穷追不舍。追出五、六米远,朱秀金从地上拾起一块砖,砸在朱培章的腿上,朱培章仍追赶朱秀金,朱秀金又从地上拾一块砖,砸在朱培章的腿上,朱培章倒地。经法医鉴定,朱培章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系轻伤。朱培章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朱秀金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朱秀金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朱培章与被告人朱秀金发生口角,即持铁叉追刺朱秀金,朱秀金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制止朱培章的不法行为,砸伤自诉人,造成自诉人轻伤,此行为第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正当防卫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自诉人要求被告人给予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夏邑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朱秀金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朱培章要求被告人朱秀金给予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从伤害后果来看,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自诉人轻伤,已构成犯罪。但是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看则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即为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本案中被告人朱秀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所谓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存在客观的不法侵害 

观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包括两种情形:犯罪行为和其它违法行为。有人认为只有对犯罪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我认为是不正确的。因为这两种行为 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准许公民对违法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另外,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它违法行为在当时也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行为限定为犯罪,也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无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对待。

(二)不法侵害下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应以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实质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是不法侵害已不可能侵害威胁合法权益。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有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两种。这两种防卫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o.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下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行为人只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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