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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某挥刀砍人谈防卫过当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65

[案情] 2005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赵某(男,24岁)下夜班后独自回家,路遇从网吧出来的张某、李某等五名男少年。张某等人即预谋向赵某索要财物,随后,李某故意上前与赵某相撞,张某等人借口李某被撞而拦住赵某,先以言语要胁,要求赵某将李某送去医院检查。当赵某道歉后继续前行时,张某、李某等人又从背后围追上来,欲殴打赵某劫取钱财。赵某遂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挥舞两下,将冲在前面的张某砍中。后张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多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赵某在人身与财产安全尚未被侵害时挥刀砍人,其主观上应当能够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客观上,其行为也实际造成了他人因伤致死的恶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事发时正值深夜,张某一行人从网吧出来,为获取上网所需钱财,物色独自行走的赵某,先故意上前碰撞赵某,此为寻衅滋事;后以言语威胁,要求赵某将“被撞”的李某送去医院检查,此为敲诈勒索。当赵某道歉后继续前行时,张某等人合伙从后面围追上来,准备殴打赵某并抢劫财物。赵某感到情况紧急,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而挥刀,此时,赵某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至于最终张某被砍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是赵某所不能预料的。因此,本案是正当防卫。

第三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提前防卫。理由是:赵某对于防卫的时机把握不妥,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时就预先防卫,显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是:赵某挥刀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审判]

某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等人具有谋取财物的不法行为,被告人赵某面对不法侵害而挥舞随身携带的菜刀具有防卫的性质,但防卫过当,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赵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评析]

本案牵涉到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问题。为及时有效保卫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为公民在无法及时得到国家公权利保护的紧急情况下的私人救济提供了一种合法武器,这不仅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也有利于预防犯罪。正当防卫所针对的行为必须是不法侵害,此处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也可以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可以是单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数人共同侵权或共同犯罪行为。现实生活中的,防卫形式千姿百态,面对不同的不法侵害情形,如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及其他非正当防卫行为,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因此,现实中同类案件却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了司法统一性及法律的权威性,对此类案件进行必要的探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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