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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引入刑法正当防卫理论的法理依据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248

【出处】中国环境法网

【摘要】

动物侵袭人类事件时有发生,在面临动物侵袭时人们所采取的自我防卫行为该如何定性一直是环境法学界和刑法学界关心的话题,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当中引入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理论。并就此分别从环境法基础理论,法益理论,以及自然属性意义上的人应该具有防卫权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最终得出结论。

【英文摘要】 the event that animal makes inroads on the human being frequently occurs, how to judge the human being’s action is always the topic that jurists always talk. a lot of scholar has brought forward the different ideas.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we should lead justifiable defense into our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the author explains it from three aspects, such as the basic theories of environmental law, legal benefit, and the natural character of human being and so on. after that the author draws a conclusion that we should adopt the theory of justifiable defense in our environmental law system appropriately

【关键词】正当防卫;法益;动物侵袭

【英文关键词】justifiable defense; legal benefit; attack from animals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引言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和动物权利意识的提高,因动物行为而不仅仅是人的行为发生的案例越来越多,在法律实践中甚至已有将动物送法庭和追求责任的案例。在我国哈尔滨市东北虎林园一只6岁雄性东北虎(83号)将园内一名工作人员郑伟当场咬死。后来对此老虎伤人事件的处理遇到了问题,即是枪决83号老虎还是处以安乐死,或者将83号终身监禁。法律界人士认为:首先我国尚无一部关于动物损害自然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应实施惩罚的法律法规;其二,东北虎属国家级保护动物,在一般条件下,其生命及其生存环境是不可侵犯的;其三,人为了保护其人身权利,当受到老虎侵犯时,可以行使自卫权或紧急避险行为,或实施必要而正当的反击,造成对老虎的损伤不承担责任;第四,当发生老虎伤人事件之后再处罚或处死老虎,只能是人类对野生动物的报复,这种报复是违法的。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看到法学界承认对动物的侵袭,可以进行必要而正当的反击,但是对于受侵袭者是否可以进行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却没有明确的意见。本文希望通过借动物侵袭人类这一现象,来分析并探讨是否可以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引入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理论及其相关问题。

二、对防卫动物侵害的行为法律定性的不同观点

正当防卫,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实行的,然而,在个别情况下,物也可能成为防卫客体。[1]因而,对此有必要加以研究。

对于动物的侵害是否发生正当防卫的问题呢?关于这个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动物之侵害,不发生正当防卫问题,只能对其实行紧急避险。例如,日本刑法学家久礼田益喜指出:“对于动物之自发的侵害行为,仅能为紧急避险。”[2]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动物的侵害加以反击,仍为准正当防卫。例如,我国刑法学家王觐指出:“对动物之侵害所为之反击,是为准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纵令从该项防卫行为所生之损害,超过侵害之程度时,犹不失为合法行为。”[3]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动物之侵害应该区别对待。纯属自然现象者,无所谓正当防卫;出于他人嗾使者,可以称为正当防卫。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韩忠谟指出:“动物之侵害,苟非出于人为之原因,而仅系单纯之自然现象,则其侵害根本不受刑法之适用,自无所谓不法,且被侵害者所为之防卫行为亦不具有违法之外观,更不生违法阻却之问题,称之为准正当防卫显非必要。至若动物之侵害,系由于人为者,则与此有异,其侵害至少在客观上系属不法,从而对之加以反击,仍不失为正当防卫行为,例如他人所畜之猛兽,突出噬人,为防护生命身体之安全,及时予以格杀,纵或动物之伤人非出于该他人之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亦不能谓非不法侵害,对之所实施反击,即系正当防卫行为,如他人嗾使所畜动物而伤人者,又属故意不法之侵害,为排除该不法侵害而加以反击,其系正当防卫,更不待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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