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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有关问题再研究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61

〔摘要〕新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较之旧刑法,一方面体现出法律价值的提升,另一方面仍表现出立法考虑的不足。同时,对于针对正当防卫的某些问题的各种探讨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探求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之真谛,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正当防卫  法律价值  不法侵害  无限防卫权  防卫过当

abstract:  compared with the old criminal code, the institution of self-defense in the new criminal code, in the one hand, has made progress in the law spirits, in the other hand, still has some faults. in addition, it is important to analyze and think deeply some kinds of opinions about self-defense. only by this can we try to find the truth of self-defense and benefits the judicial practices.

key words:  self-defense   legal value   illegal trespass   limitless right of defensebeyond the limit of self-defense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针对这一规定,刑法学界关于正当防卫理论可谓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待尘埃落定,便形成了一定的主流观点。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仍须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目的无非是为了正确、合理地司法实践,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特此,求教于方家。

一  正当防卫的法律价值之思考

各国刑法几乎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从而赋予公民私力救济的权利,均可看做是国家公权救济的例外,是对公权救济滞后不利的有效补充。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国家不仅允许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而且希望和要求公民积极行使这种防卫权。然而,法律在追求社会秩序价值的同时,对正义和自由之价值也是孜孜以求,刑法也不例外。那么,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同样要兼顾秩序、正义、自由之间的平衡,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学理分析同样要以此为出发点,以求得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正确的解读,从而更好的指导实践的进行。从我国的正当防卫的立法规定来看,为学界提供了很大的解释空间,从而也就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笔者认为现存的诸多解释有一种不当的价值倾向,即对防卫人的防卫权利的过分扩张,而最初加害人的利益则在很大程度上被遗忘的倾向。下面,笔者仅以几个方面的问题为例,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价值进行一下粗浅的探讨。

(一)“不法侵害”界定中的法律价值丧失的倾向

因为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采取的是不做明确规定的形式,所以,如何界定不法侵害的范围便拥有了很大的自由,以至于使得正当防卫的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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