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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之界限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06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在形式上好象符合某罪的犯罪构成,即具有了犯罪的外观,但在实质上并没有犯罪的本质属性——社会危害性。如果仅从形式上看问题,往往不能正确地界定一种行为,导致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其意义就在于,从理论上进一步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而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无害的行为,不是犯罪。但是,如同其他权利的行使一样,正当防卫的实施也是和履行一定的义务相联系的,即要在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内进行,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由正当变为非法,由对社会有益变成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对构成防卫过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界限不明,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不一致,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本文试图从防卫手段及其打击强度与防卫限度之合法性的关系做出分析;同时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伤害程度应当为“重伤”以上。以求明确防卫过当之界限。

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重大损害 重伤

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从上述概念看出,正当防卫的主要特征:一是防卫人的行为是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正义、合法的行为,其给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乃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二是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仅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反而是为了保卫社会。因此,正当防卫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受国家法律所保护,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

同时,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没有明确显著越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需的界限造成过于的不必要损害,都属于正当防卫;只有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明确显著越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需的界限,造成较为悬殊的不必要损害,才属于防卫过当。在近代刑法理论看来,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律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以自力救济的一项正当权利。从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利的层面上来看,它意味着特定条件下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因此属于合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修改后,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广度和深度的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其积极意义是明显的。但针对“防卫过当”,对超过必要限度的“明显”和损害的“重大”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并决定着防卫行为是合法有益的正当防卫还是非法有害的防卫过当的重要问题,从而决定着防卫人在刑事法律上的命运,是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人,还是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防卫人。  为此,对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损害”的标准与程度如何,在此拟作浅析,与大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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