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被继承人未遂,事后得到被继承人原谅的,当事人是否还有继承权?
发表时间: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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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被继承人未遂,事后得到被继承人原谅的,当事人是否还有继承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十二条规定:“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属于继承权的绝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的法律效力在于继承人的继承权永久的丧失,不可逆转。即使被继承人没有死亡,事后原谅继承人的杀害行为的,也不能改变这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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