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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递假发票也构成犯罪
发表时间:2012-12-15 浏览次数:501

12月12日,记者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获悉,男子王某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目前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迎泽法院宣判的首例非法持有伪造发票案。

今年5月25日15时,被告人王某为获取50元跑腿费,从马某处取得非法制造的发票,将发票送至太原某加油站附近时,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当场擒获,并当场查获伪造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式二份,面额为834830元。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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