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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赔偿是刑责的一种
发表时间:2012-12-10 浏览次数:79

【点评话题】 

刑法对“责令赔偿损失”这一非刑罚裁决方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该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的,可以在免除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处以责令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措施。 

【独家观点】 

责令赔偿损失是指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处理方法。责令赔偿损失亦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此外,刑法第37条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与刑法第36条规定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貌似相近,实则存在本质区别,必须对二者进行仔细甄别和深入辨析,以免发生混淆。 

【法律较真】 

非刑罚裁决方法,又称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人,法院给予或者建议给予刑罚以外的处罚方法。我国刑法第37条对非刑罚裁决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作为与刑罚方法相并列的一种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非刑罚裁决方法具有刑事制裁性和补充性两个基本特征。 

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承担刑事责任则是犯罪行为的必然后果,而刑事责任的核心特性即为刑事制裁性。一般而言,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判处刑罚使犯罪人承担犯罪的法律后果,二是通过判处非刑罚裁决方法使犯罪人承担犯罪的法律后果,三是通过宣告行为构成犯罪使犯罪人承担犯罪的法律后果,即单纯的宣告犯罪人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也不给予非刑罚处罚。其中,第一种方式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方式,它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资格、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因而也是最严厉的刑事制裁方式。而非刑罚裁决方法也能体现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严厉谴责。通过对犯罪人施以教育措施、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措施等非刑罚裁决方法,同样可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犯罪人被判处“责令赔偿损失”这一非刑罚裁决措施,同样是其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的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 

与“责令赔偿损失”这一非刑罚裁决方法相似的,是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的“判决赔偿经济损失”。该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有人认为刑法第36条规定的“判决赔偿经济损失”的内容也属于非刑罚裁决方法的范畴,其实,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刑法第36条所规定的“判决赔偿经济损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犯罪人赔偿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只能发生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换言之,它是以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为前提,仅适用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情况,因而不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而是实现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具体而言是犯罪人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而作为一种非刑罚裁决方法的“责令赔偿损失”,则以免除刑事处罚为前提,它并非是一种民事赔偿,而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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