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刑法学界对过失共犯持否定立场是通说。马克昌教授认为, 一是过失共同犯罪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二是过失共同犯罪不存在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具有的那样分工和所起的不同作用。三是我国刑法第25 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这一规定, 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 不是采取共同责任的原则, 而是采取独立责任的原则。这一规定科学地解决了过失犯有无共同犯罪的争论.陈兴良教授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 共同实行犯的成立不以客观上具有共同实行行为为已足, 而且主观上还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系, 即对于共同实行犯罪具有互相的认识。而过失的共同实行犯的肯定说恰恰在这一点上有悖于法律规定共同犯罪的旨趣。此外, 何秉松教授、姜伟教授也对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犯持否定态度
针对上述否定过失共犯的论点及其理由, 不少学者提出质疑。冯军博士认为, 在过失共同犯罪中, 虽然各过失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中那样的意思联络、沟通, 但是, 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懈怠注意的共同心情, 这种共同心情助长了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的不注意、不谨慎, 从而必然地而非巧合地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由于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各行为人违反其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和共同过失, 所以不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也有学者认为, 是否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 不单是一个理论问题, 而且涉及到具体案件中的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尤其是当二人以上共同危险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但不能查明是谁的行为实际上导致了结果发生时, 是否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 甲乙二人共同向某野兽开枪射击, 结果发生认识错误, 误把丙当作野兽打死。现查明丙因中一弹而死亡, 但不能查明这一弹为谁所发。如果不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 则由于不能认定谁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 因而都是未遂, 而过失犯的未遂是不可罚的, 所以, 甲乙二人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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