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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胁从犯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188

在认定胁从犯时应当注意:

   (一)要把胁从犯同身体上完全受到强制,失掉了意志自由的人区别开来。因为前者还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所以其行为仍然是犯罪的;后者由于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也不应认定是犯罪。

(二)要把胁从犯同主观上完全受欺骗,没有犯罪故意的人区别开来。因为前者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有一定的预见的;后者是完全不能预见的,所以不应该认定是犯罪。

(三)要把胁从犯同由于受资产阶级思想腐蚀,受他人的金钱、物质或者色情等引诱,而自愿地参加犯罪的人区别开来。因为前者是不自愿或者完全不自愿地参加;而后者则是完全自愿参加的,所以不是胁从犯,而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其是从犯还是主犯,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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