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为让路的一点小事,双方互不相让,然后动起手来,结果,一人送了命,另一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王有山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 5月 15日 20时许,王有山驾驶四轮农用车,拉着村民祁兴钊、李卓玛等人沿互助县威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台子乡多士代村时,因被害人祁学军酒后将出租车停在道路上,阻挡了农用车通行,祁兴钊下车与祁学军为让路问题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祁兴钊用石块在祁学军的头部左侧打了一下,后被李卓玛等人劝开。
当祁兴钊等三人乘车离开时,祁学军追上农用车,抓住右侧后视镜,用铁棒打烂了车窗玻璃,王有山见状遂加速前行,结果将祁学军拉倒在地。案发后,祁学军被送往青海省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青海省公安系统临床法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死亡原因系右颞部遭受外界暴力作用致右颞顶骨粉碎性骨折,右颞部硬膜外血肿,出血量达100ml,继发性脑疝形成,脑干受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有山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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