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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的反思与重构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475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

共同过失犯罪是相对于单个人犯罪而言的一种特殊犯罪状态,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能否追究全体行为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学说与司法实践存有颇多的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肯定说

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意见的主要是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以主观主义为视角,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恶性的东西,因此共同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一致,而是应该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必须是同一或特定的犯罪;就意思联络而言,也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只要具有实施前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共同的意思联络即可。因此,共同犯罪并非符合特定构成要件的犯罪的共同,而是依共同行为而遂行(实现)各自的犯意。

2、否定说

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说的观点是传统理论的通说,一般为犯罪共同说的学者所主张。该学说认为,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需要行为人有对构成要件结果之认识及对于这种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等故意的共同要素。因此在犯罪共同说的支持者看来,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至关重要,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这种意思联络,因此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持否定论者还有的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前提,认为既然刑法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形态,理论上进行探讨没必要。

3、限定的肯定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从过失犯的性质上看,对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导致结果的,通常不能认为是共同正犯。但当法律对共同行为人科以共同的注意义务,共同行为人共同违反了该注意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随着过失犯罪以及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尤其是随着实行行为的理论被广泛承认和“共同义务共同违反说”的提出,许多学者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出发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

上述各说都有一定道理。否定论者立足与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实定法的规范为依托,反对共同过失犯的理论,对于缩小刑罚的制裁范围、限制刑法的扩张具有积极作用;肯定论者则着眼于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共同犯罪理论,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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