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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过失犯罪中“应当预见”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235

丁某(女)与赵某系同村村民。赵某平素好吃懒做,爱占小便宜,谁家摆酒席,他总是不请自到,名声不太好。2007年10月6日,丁某过生日,在家摆了两桌酒席,邀请亲朋好友前来赴宴,赵某不在邀请之列。中午时分,酒席即将开始,赵某从外面赶来,不容分说坐下就吃。赵某的行为让丁某十分不满,觉得赵某搅了自己的酒席,就对赵某说:“我好像没请你,你怎么谁家的饭都吃呀?”赵某一副无赖嘴脸,笑嘻嘻地说:“我这个人不挑食,什么都敢吃,就算是农药我也敢喝。”赵某此话一出,更让丁某对其心生厌恶,对赵某说:“你真敢喝农药?别吹牛了。我要是拿来了,你不喝怎么办?你要是不喝,就从老娘的裤裆下钻过,敢不敢?”赵某的行为也让众人对其不满,于是众人很默契的跟着起哄。赵某见众人均针对他,无法收回刚才所言,只能硬着头皮同意了。丁某心想反正赵某不可能真的喝农药,正好借这个机会整治一下赵某,就拿杯子去房间里倒了一杯农药端在赵某面前,对赵某说:“这是农药,你敢喝吗?”。赵某见真的端上来一杯类似农药的液体,心生怯意,但眼见丁某已经做出叉开双腿的姿势,周围的人也都跟着起哄,赵某不愿意服输,端起杯子一口气喝完了。丁某表情立即变得惊愕,旁边有人问:“难道真的是农药吗?”丁某下意识地点了点头。众人这时才意识到大事不好,连忙和丁某一起将赵某送往医院。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赵某因毒性发作死亡。

[分歧]

对于本案中丁某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作为一个正常人,应当预见到在当时情景下,将农药倒给赵某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赵某死亡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赵某中毒而亡的危害结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3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为了达到羞辱赵某的目的,通过赵某不喝农药就得从自己的裆下钻过的方式,公然对赵某实施败坏名誉的行为,以致发生赵某迫于压力喝下农药而亡的危害结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之规定,构成侮辱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疏忽大意的过失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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