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从犯罪构成角度看,故意犯罪与其他形式的犯罪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我们在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某一特定的故意犯罪时,不能仅看其主观方面;有时,某些行为的对象及其形态也会对该行为的认定产生较大影响。
一、 与犯罪对象形态相关的问题的界定
要从形态的角度看故意犯罪中的对象,首先就必须对犯罪对象的含义、特征、分类、形态等与犯罪对象相关的问题有一个界定(ⅰ) 。
(一)犯罪对象的含义及特征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ⅱ) 。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标的,使之发生状态的改变,从而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具体来说,犯罪对象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传统理论认为,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理论界有人提出质疑:部分论者认为,犯罪对象是一定的人及其行为、一定的物及其位置、状态;部分论者认为除人、物外,犯罪对象还包括信息等(ⅲ) 。我认为,人的行为、物的位置与状态属于人和物自身的属性,不宜与人、物相脱离来认定犯罪对象,而信息等无形物从人之外的角度看,与有形物均可划在物的行列,故两种理论都有欠合理的地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们对犯罪对象的认定应以刑法条文规定为准,因此传统观点较为妥当可行。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犯罪对象即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犯罪对象即公私财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在人或物未受犯罪行为侵害时,仅是可能的犯罪对象。只有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某人或某物时,具体的人或物才成为现实的犯罪对象。我们在认定犯罪对象是要注意这一点。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某一特定犯罪的对象具有法定性,如果某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在刑法分则某条所规定之外,则不能把该行为认定为该条之罪,而可能不构成犯罪或是构成他罪。
(二)犯罪对象的分类
犯罪对象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从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对象有无特殊限制的规定来看,犯罪对象可以分为两类:普遍的犯罪对象和特定的犯罪对象。前者对犯罪对象无特殊的限制,仅是泛指的人或物,如“故意杀人罪”里的“人”。后者则对犯罪对象做了具体的限定,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对象只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此外,从人和物的角度也可对犯罪对象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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