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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
发表时间:2009-09-23 浏览次数:459

    在查处一些走私毒品或非法买卖毒品犯罪行为时,相当多数的犯罪分子会辩称自己不知道是毒品,如在海关例行检查中,从某人皮箱夹层中起获用某品牌食品袋包装完整的海洛因

600g,某人大叫:“我不知道这是海洛因啊,也没有人告诉我是海洛因!你们不能冤枉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犯罪分子是否明知是毒品呢?

    在犯罪分子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也可能他本身确实不知道这是毒品,而仅仅是别人转交给他的一个普通皮箱,如强行定罪,则可能造成错案;反之,如果他说自己不明知,就不认定是毒品犯罪,则可能放纵狡猾的犯罪分子。

    2009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如何判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做出了明确界定。该司法文件第二条规定:

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6、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

    7、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是否明知是毒品,并不一定需要犯罪分子明确承认“明知”,多是从全案的情节综合认定,做出判定。其实,任何一个有准备的毒品犯罪分子,也不会轻易承认自己明知毒品,往往是在人赃俱获,或者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被迫承认事实。(大成律师于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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