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案件回顾一】
阳阳(5岁)和帅帅(7岁)、丹丹(6岁)兄妹俩一起玩耍时,不幸溺亡于玉米地旁边的污水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中,作为三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事发前未对孩子进行看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污水坑的所有人、责任人和受益人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三个孩子的监护人承担50%,污水坑的责任方共同承担50%。
【案件回顾二】
全全(12岁)与康康(14岁)相约外出打球,后被发现命丧蓄水池。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安全教育及监管不力,对孩子溺亡存在较大过错。两少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后果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蓄水池的所有人对危险性认识不足,在管理上也具有瑕疵,在两少年的溺亡事故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蓄水池的所有方负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为了保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以年龄为标准,将未成年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案例中,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没有适当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们脱离监护溺亡,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案例一中的三位幼童不满十周岁,对行为后果不存在过错与责任承担问题。案例二中的两位少年均已满十周岁,对“危险源”已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在造成自身伤亡的事故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水坑”与“蓄水池”的相关责任方对“危险源”重视程度不够,安全防护措施不严,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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