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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341

今天一个朋友向我咨询一个问题,他的妻子因交通事故去世,肇事方赔偿了死亡赔偿金21万元,丧葬费9000元,死者母亲抚养费14000元。对于丧葬费及抚养费的分割,我这个朋友与其岳母没有争议,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双方发生了争议。我朋友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部分,首先应分出一半属其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遗产由其与岳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分配。其岳母一方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赔偿义务人对死者因其非正常死亡所造成的一种物质损失的赔偿,应当是属于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针对该问题,作为朋友来讲我确实不太好回答,因为我倾向于参照遗产处理,但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为了对朋友负责,我上网查了一下有关资料,现将自己的意见总结如下。

目前就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主要存在四种观点,除了上面提到的两种意见外,还有两种意见,第三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的一种,依法不能继承,而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分享;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因死者的非正常死亡给其近亲属所带来的损失,故其近亲属都是赔偿权利人。

本人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因受害人的死亡而获的赔偿,产生于受害人死亡之后。依婚姻理论,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所以该笔死亡赔偿金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即我朋友的观点(第一种意见)我认为是不成立的。

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精神抚慰金”。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金”的同志其依据显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但该解释中的有关“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已经由“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所修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种修正没有明文通告,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死亡赔偿金步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即第三种意见也是不成立的。

死亡赔偿金也不是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而应当得到的赔偿。因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这种赔偿已经由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所包含。因此第四种意见也有些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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