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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首获死亡赔偿金案例介绍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307

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少,致残反而赔偿多,这一怪现象已经持续了相当长时间

◎医疗事故致死比致残赔偿少,这一怪现状被佛山市禅城法院一纸判决打破

◎法律界人士为之叫好,败诉医院则称该判决会对医疗行业产生毁灭性打击

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少,非医疗事故反倒赔偿多;致死赔偿少,致残反而赔偿多———这一持续多年的怪现状被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日前一纸判决打破。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但在市民钟某诉佛山市某医院案中,法院不仅依照该条例判赔了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支持了以前常被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死亡赔偿金25.6万余元。

事件:手术后三小时死亡

2000年,钟先生母亲李女士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腰痛,伴双下肢痹痛,经多家医院和佛山市某医院检查,证实其患有“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失稳”。李女士之后多年采取保守疗法诊治,直到2005年2月病情加重导致行动不便,遂来到佛山市某医院就诊。

2005年3月15日,佛山市某医院(下称“a院”)门诊医生何某诊断认为,只有手术才能根治此症。经一系列检查处理后,何某定于3月22日上午施行“全椎板椎管探查+减压+髓核摘除+uss内固定+植异体骨融合术”。但在手术后三个多小时,李女士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12月,钟先生与父亲共同将a院诉至禅城区法院。a院随后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受法院委托,2007年5月,佛山市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为不属医疗事故。钟先生与父亲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又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结论认为,此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原告:请适用人身损害赔偿

钟先生与父亲起诉要求a院支付赔偿款43万余元,包括丧葬费14000余元、死亡赔偿金3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000余元,并请求追究医生的医疗事故刑事责任。

钟先生在起诉中强调案件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应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处理,而不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因该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中有死亡赔偿金,而条例没有,使得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反而赔偿更少,如适用该条例,将导致裁判结果显失公平。

a院辩称,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一,存在争议,应由法院依法裁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钟先生起诉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而有关医疗方面的案由只有医疗服务合同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两种,其案由无法律依据。此外,a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上就是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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