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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同命同价”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460

陶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作业车相撞,导致陶某死亡,两车损坏。交通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陶某为同等责任。

陶某家属起诉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陶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标准确定其死亡赔偿金。陶某家属不报,上诉要求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虽为外地来京人员,但依法办理了暂住登记,可以认定陶某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北京市。陶某家属要求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法 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案件分析

“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的争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出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争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被很多人认为是新法关于同命同价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处理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等民事赔偿案件时,法院可以不考虑伤亡者的地域、户籍、文化、职务等差异情况,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即以同一数额标准确定伤亡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外地来京务工农民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也是引发“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争议的焦点。本案反映了这个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标准,法院一般掌握:首先,从地域标准看,一般情况下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均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其次,从身份标准看,关键在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对此,法院主要考虑受害人的居住、生活、工作地身份的标准。目前,很多人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存在理解分歧,错误地把户籍管理中的非农业人口等同于城镇居民,而把农业人口等同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际是指城镇常住人口,即在城镇有固定的居所在城镇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户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然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所以,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应认定为城镇居民。本案中,法院最终按照城镇居民的收入标准判决赔偿数额,是基于陶某工作、生活以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城区,其收入状况应该类同于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收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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