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13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安徽省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敬请参考。
一、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98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725元;
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
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285元;
五、暂按23045.5元计算。
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如下: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依据:第十八条(《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同);
2、医药费计算依据:第十九条;
3、误工费计算依据:第二十条;
4、护理费计算依据:第二十一条;
5、交通费计算依据:第二十二条;
6、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依据:第二十三条;
7、营养费计算依据:第二十四条;
8、伤残赔偿金计算依据:第二十五条;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依据:第二十六条;
10、丧葬费计算依据:第二十七条;
11、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依据:第二十八条;
12、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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