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3年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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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2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2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71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59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0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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