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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范围
发表时间:2012-08-26 浏览次数:421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网友提问: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范围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相关法律常识: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国家赔偿法》规定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一是赔偿标准过低,“基本生活费”和“平均生活费”实为维持生存必需之最低保障费用,以此为标准难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采用《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二是赔偿期限过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最多赔偿20年,对未成年人和中青年时间太短,20年过后,将使其生活无来源,应适当延长;三是不同法律、法规对计算方法规定各异,亟待统一,保证同样的人身损害获得同样的赔偿额,以实现法律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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