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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终止时间
发表时间:2012-08-26 浏览次数:265

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网友提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终止时间

律师解答: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相关法律常识: 司法解释也同样存在效力终止的问题,在具体方式上同法律的终止有所不同,具体有以下的形式: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后,原有的司法解释即丧失效力,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后,内容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就不再具有约束力;新的司法解释取代原有的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规定原有的司法解释作废;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的文件宣布废止某些司法解释,如我国加入wto后,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采取过这种方式废止了一批司法解释。当然新的法律施行后,基于司法解释的位阶较低,如果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新法律的有关内容相抵触,则抵触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失效。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效力终止的问题上,未明确规定采取了何种方式,所以在该司法解释效力的终止问题上,应当等待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规定,或者根据新的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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