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法更注重社会责任,社会发展过程中,导致强势主体的出现,打破了民事主体实体上的平等。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更好的维护弱势群体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民法规范给强势群体规定了更多的义务,限制了其民事权利的行使,而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权利。这一点也体现在了《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上。改变了过去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二元化,加大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span style=""font-size: ">长期以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为此最高院曾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但未能很好的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公布解决了长期以来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肯定了《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作为民事主体的患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理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获得赔偿。该法第五条否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对医疗事故赔偿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条例是由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不属于第五条“法律”的范畴,不再以医疗事故的构成作为赔偿前提,《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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