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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认定和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11 浏览次数:143

一.案情   

原告周祖贻于1998年初发现在由厦门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万利达)委托福建省新奥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广告)、北京市西城区阜外伟孚电脑设计室(以下简称伟孚设计室)制作,并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的“万利达vcd”产品15秒电视广告(以下简称“万利达vcd”电视广告)中,当出现“超强纠错”文字时,背景画面为虎的图像,而该图像与自己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虎威》完全相同,认为三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将之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虎威》作品收入于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珍稀动物》一书,该书出版于1985年11月,由原林业部林政保护司主编。该书在版权页写明:摄影者为周祖贻等人;在“附录”中的摄影者名单中写明:第82页、编号为①(即标题为“虎威”)摄影作品的摄影者为周祖贻。之后,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与香港的读者文摘远东有限公司合作出版内容完全相同的《中国珍稀动物》(中文版)。《中国珍稀动物》(中文版)中未写明摄影者身份。

1997年底,厦门万利达口头委托新奥广告设计、制作“万利达vcd”电视广告,并约定由新奥广告承担该广告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之后,新奥广告又口头委托伟孚设计室设计、制作该广告。在广告设计、制作过程中,厦门万利达要求将“虎”的形象作为广告中“(万利达vcd)超强纠错”文字的背景图像。伟孚设计室在查阅了《中国珍稀动物》(中文版)后,建议使用该书中第82页上、编号为①、标题为“虎威”的摄影作品。厦门万利达同意后,伟孚设计室遂在“万利达vcd”电视广告中将上述“虎威”摄影作品作为“(万利达vcd)超强纠错”文字的背景图像。伟孚设计室设计、制作“万利达vcd”电视广告后,厦门万利达、新奥广告均无异议。厦门万利达直接支付伟孚设计室广告制作费人民币1.5万元。厦门万利达与新奥广告之间的广告费用尚未结算。1998年1月起至同年12月间,“万利达vcd”电视广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放。原告看到上述广告后,曾与厦门万利达交涉,因无结果,遂诉至本院。 审理期间,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但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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