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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下的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构建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493

侵权责任立法是我国民法典制定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权利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应当以损害赔偿作为其主要的责任形式。尽管现代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形式已经多样化了,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责任形式。但是,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仍然是损害赔偿,其他责任形式起到的仅仅是辅助性作用。

在侵权责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构建不仅关系到整个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实现,而且关系到整个侵权责任法的成败得失。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损害赔偿是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中心构建的。19世纪的民法典主要是以财产法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对人的保护集中反映在对财产权的保护,注重通过保护个人物质利益来维护人的生存和发展。正因如此,19世纪的民法典没有详细规定人格权,也没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也极为简略。但是随着现代侵权法向人格权等权益的保护扩张,损害赔偿的内容体系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尤其表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被纳入到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中,同时,在例外情况下,大陆法系国家也采纳了惩罚性赔偿。

因此,我认为,权利保护法定位下的中国侵权责任法在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是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包括损害的定义、完全赔偿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罗马法谚:无损害即无赔偿。损害在侵权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即是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也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依据。但是对损害的概念下一个精确的定义是困难的。从立法上来看,除奥地利民法典对损害作了一个宽泛的定义外,几乎再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典对损害的概念做出一个定义。损害是与权利和利益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可归责于某人的事件使民事主体遭受到的不利益。损害的含义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第一是作为事实存在的损害,第二是在法律上可予赔偿的损害。前者是认定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而后者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依据。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 损益相抵原则,亦称为损益同销原则,是法官在侵权案件中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的一项制度。它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过失相抵规则又称过错相抵规则,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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