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5日,重庆同一条街道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但同车的农村女孩因为农村户口,其家庭获得的赔偿仅为5.07万元;而两位城市户口的少女的家庭,获得赔偿却为20多万元。由此引发了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讨论。
致多人死亡者死亡赔偿相同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是根据《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尽管死亡赔偿金的依据本质上是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受害人死亡本身的赔偿,不是“命价”。但由于国家制度设计原因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因素引发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偏低的问题,由农村居民承受,就是社会的不公平。因此,侵权责任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有着现实的政治意义。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适用,仅限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只要在同一事故或者行为中造成多人死亡的,如同一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踩踏事故、倒塌事故等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援引该条。但同一事故如果构成工伤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作保险范围,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此条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同一事故中适用不同赔偿标准而造成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这种情况出现时的最少人数是2人,因此,该条中的“多人”是指2人以上。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具体数额,不区分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既不考虑死亡个体的实际差异,所有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获得的是相同的定额赔偿。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均可以依据该条请求人民法院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人民法院既可以以当事人的请求适用,也可以以主动适用,也就是说是否使用此条应视案件的需要具体确定。比如,交通事故中,两人居住在同一城区,那么赔偿的标准是一样的,没有差别,此时就没有必要适用此条。
精神损害赔偿有限定
精神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相比较,精神损害赔偿因精神损害自身的抽象性、主观性很难精确地量化,因此,立法中只能用原则性的规定解决。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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