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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石块致人受伤公路局担责
发表时间:2012-03-04 浏览次数:423

 今年9月20日20时左右,小钟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公路靠右侧行驶时,因对面大车车灯照射,使其未能注意到散落在公路路面上的一块大石块,撞到后摔倒受伤,共花去医疗费用5000多元。小钟不知道他能否要求公路局赔偿,故来到法院咨询。

法官认为:小钟被散落在公路上的石块造成损害,可依法要求公路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路法》第35条、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分别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经常清扫路面,及时清除杂物、清理积雪,保持路面整洁,做好路面排水。”

由此可知,公路局负有维护道路安全的义务,对于公路上的杂物负有及时清理的义务,以保障行车行人安全。公路局因管理上存在瑕疵,没有及时清除散落的石块,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安全构成了危险,以致造成小钟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路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钟人身受到伤害,公路局具有一定的过错,其虽不是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当事人,但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小钟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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