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操作标准上的法律空白即将被填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制定这个《司法解释》依据的司法价值理念是: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风险
。他表示,此前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一直“无法可依”,法院只能参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得较为详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甚至出现“强奸按照车祸赔”的怪现象,这应当说是民事司法领域里的一个重要缺陷。《司法解释》的制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弥补了这一缺陷。
a 死亡赔偿金翻番
《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黄松有说,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1倍多。
b 不让英雄再流泪
《司法解释》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不能确定侵权人(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 取钱遭遇抢劫可向银行索赔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或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校园伤害事故校方应担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 公共场所受伤不再自认倒霉
《司法解释》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将承担赔偿责任。
f 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松有表示,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被使用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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