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0年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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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0年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566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630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06.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4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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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来源:《2009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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