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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9-04-20 浏览次数:97
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于2009年2月11日发布了《2008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均较2007年有了不同幅度的增长。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所需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我将这些数字整理出来,便于大家计算赔偿数额。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407。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30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00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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