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56元,农村人均纯收入7477元,职工平均工资21074元。按此数据计算2008年青岛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标准。
二、2008年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1、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
2、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三、受害人经鉴定为多处伤残,如何确定赔偿标准: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ⅱ-ⅴ级的,第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ⅵ-ⅹ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以上内容来自青岛市统计信息网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相关的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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