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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0八年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9-24 浏览次数:9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〇〇八年度人身损害

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〇七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〇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285.52元;

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89.89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560.30元;

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064.38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0256.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7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事审判  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  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8年5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2007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全  省

20,513.00

1,709.42

81.71

一、农、林、牧、渔业

9,441.00

786.75

37.61

二、采矿业

24,767.00

2,063.92

98.66

三、制造业

20,895.00

1,741.25

83.23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

25,661.00

2,138.42

102.22

五、建筑业

14,305.00

1,192.08

56.98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20,336.00

1,694.67

81.01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427.00

2,535.58

121.20

八、批发和零售业

15,412.00

1,284.33

61.39

九、住宿和餐饮业

12,525.00

1,043.75

49.89

十、金融业

29,118.00

2,426.50

115.99

十一、房地产业

16,914.00

1,409.50

67.38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750.00

1,729.17

82.66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6,200.00

2,183.33

104.37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211.00

1,100.92

52.63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3,144.00

1,095.33

52.36

十六、教育

23,408.00

1,950.67

93.24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0,001.00

1,666.75

79.67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489.00

1,624.08

77.63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2,759.00

1,896.58

90.66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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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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