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8-09-20
浏览次数:250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10276.06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2683.78元;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7512.39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年/人):2475.77元;
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人):26166元。
附:
1、丧葬费:13083元;
2、死亡赔偿金:205521.20元(城镇),
53675.60元(农村);
3、被抚养人生活费:626.03元/月(城镇),
206.31元/月(农村);
4、伙食补助费:20元/天(青财行字【2004】1037号文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青海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