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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08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指标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9-15 浏览次数:103

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指标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赣高法{2008}5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及赔偿项目2007年度统计数字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在审判中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2007年度统计数据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年4月15日

引自《江西省统计提要》(2008)

1,职工月平均工资:1533.33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400元)

2,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935.17元。

3,农民人均年收入:4089元。

4,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650.89元。

5,农民年消费支出:2991.49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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