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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
发表时间:2008-04-16 浏览次数:46

杨先旺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对于如何理解《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有一个解答。

案例是这样的,在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3周岁)的母亲在车祸中身亡,原告之父起诉要求车主赔偿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理解该条,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父亲有扶养能力,原告不属于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不应适用上述条款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母亲死亡,使其丧失部分生活来源,故应当适用上述条款,车主应赔偿抚养费用的二分之一。

解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规定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被抚养人主要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或者虽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如果被抚养人除受害人外有其他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就不适用本条规定。本案中如果原告父亲有扶养能力且足以保障原告基本生活,原告就不能依本条规定要求侵权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个人认为这种解答是偏面的仅仅从字面来理解,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不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通过法律的形式制裁侵权人。原告的母亲生前承担原告的生活费是其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也可以看出原告有权利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要求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因此案例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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