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举报|字号订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2013年03月9日公布的
《吉林省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二o一二年度统计数据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度吉林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标准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
三、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详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o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高法[ 2013 ]111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
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二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附: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5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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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 年(元) | 月(元) | 日(元) |
总计 | 38,407.00 | 3,200.58 | 147.15 |
一、农、林、牧、渔业 | 21,126.00 | 1,760.50 | 80.94 |
二、采矿业 | 40,363.00 | 3,363.58 | 154.65 |
三、制造业 | 40,216.00 | 3,351.33 | 154.08 |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1,850.00 | 3,487.50 | 160.34 |
五、建筑业 | 311,185.00 | 2,598.75 | 119.48 |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 45,290.00 | 3,774.17 | 173.52 |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44,257.00 | 3,688.08 | 169.57 |
八、批发和零售业 | 31,326.00 | 2,610.50 | 120.02 |
九、住宿和餐饮业 | 25,042.00 | 2,086.83 | 95.95 |
十、金融业 | 59,995.00 | 4,999.58 | 229.87 |
十一、房地产业 | 33,489.00 | 2,790.75 | 128.31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6,187.00 | 3,015.58 | 138.65 |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49,835.00 | 4,152.92 | 190.94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1,804.00 | 1,817.00 | 83.54 |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1,513.00 | 2,626.08 | 120.74 |
十六、教育 | 40,918.00 | 3,409.83 | 156.77 |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 41,304.00 | 3,442.00 | 158.25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4,017.00 | 2,834.75 | 130.33 |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36,945.00 | 3,078.75 | 141.55 |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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