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1月26日晚,外出办事的沈先生准备打的回家,不料脚下的窨井盖突然碎裂,人一下跌入窨井并没入水中。“就像在游泳池里一样,脚触不到底,手又没处抓。”法庭上,沈先生心有余悸地说。在沈先生的大声呼救下,过路群众及时发现施救并拨打110、120求援。经医生诊断,沈先生左右两侧共有5根肋骨骨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2012年8月,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区电信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6万余元。电信局表示只愿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发生意外的窨井在马路上,作为行人,应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和对事发现场的勘查,法庭查明,发生意外的窨井距人行道约45公分,是电信局所有并管理的地下设施。窨井盖为水泥材质,沈先生跌入窨井后,窨井盖裂为数块碎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西区电信局赔偿沈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1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
法官释法:窨井盖破损管理人应担责
主审法官蒋良明表示,我国侵权法明确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正常情况下,人踩在窨井盖上不会导致窨井盖碎裂,之所以发生盖碎人落的意外事故,可以推断该窨井盖之前已有破损。电信局作为事发窨井的管理人,显然没有尽到对破损窨井盖及时进行修缮和更换的管理职责。反观沈先生方面,发生事故的窨井距人行道仅45公分,其在此打车符合生活常情,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因此,电信局须对沈先生因井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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